
2025年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则“要案速递”:《判赔!私募基金财务顾问名实不符承担责任》。2025年2月21日,界面新闻独家报道《私募基金财务顾问“名实不符”首个判赔案例:和光稳赢实质管理人矩澎资产判赔70%》。对比两篇报道内容,不难发现,上海金融法院所发布的“要案”与界面新闻的独家报道所系为同一案件。
该起案件的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基金财务顾问因实际掌控基金资金运作,应与管理人一同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未勤勉尽责的需赔偿投资者损失。这一案件涉及的私募基金为“和光稳赢优先私募投资基金3号”(以下简称“和光稳赢基金”),是私募基金领域“名实不符”问题的首例判赔。

案件事实
根据前述报道,2017年5月,投资者李某与上海小村幻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小村幻熊”)、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人)共同签订了《基金合同》,约定李某认购和光稳赢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方式为委托银行向借款人韬蕴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韬蕴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用于借款人韬蕴资本投向东北国企完达山乳业的Pre-IPO轮融资,最终拟通过标的公司完成IPO后实现退出。基金合同明确基金财务顾问为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澎资产”)。同日,李某支付了100万元认购款,钜澎资产的控股子公司向李某出具了《资金到账确认函》。
小村幻熊与钜澎资产签订了《财务顾问合同》,约定钜澎资产为基金提供项目信息获取及更新、交易结构设计等服务,相关投资后果由小村幻熊承担。然而,包括本案基金在内的系列基金共向韬蕴公司发放了11亿元委托贷款,但韬蕴公司未将款项投资于标的公司股权,且到期后逾期未还款,并发现涉案资金竟从未投向标的公司。小村幻熊虽向韬蕴公司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但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案涉基金一直未完成清算。
作为原告,投资人李某认为,案涉基金实际由钜澎资产及其关联公司共同管理运作,基金财产并未投向标的公司股权,资金已失控,钜澎资产及其关联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共同赔偿其投资损失。钜澎资产及其关联公司则辩称,其仅受管理人聘请提供相关服务,对李某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
]article_adlist-->经审理,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钜澎资产对于李某等投资者是否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以及是否因违反相应义务而应承担赔偿责任。上海金融法院对该问题按如下路径进行分析并依法作出判决。
首先,从基金实际运作来看,钜澎资产的实际职能超出了《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的范围。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基金管理团队”部分介绍了钜澎资产副总裁的履历及成功投资案例,《基金合同》载明的管理人联系人为钜澎资产员工。此外,钜澎资产不仅策划并设计了投资结构,还通过其控股公司向投资者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并作出服务承诺,直接向托管行下达投资指令,并在借款逾期后安抚投资者并出具相关说明。也就是讲,钜澎资产在涉案基金设立、运行的全过程中实际承担了推介基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掌控资金运作、对接底层资产的角色,对后续基金退出亦起主导作用。小村幻熊虽履行了一定的管理职责,但实质并不掌控资金运作,收取的管理费明显低于钜澎资产,具有一定的通道角色。鉴于此,投资者基于对钜澎资产管理能力的信赖进行投资,与钜澎资产形成了事实上的信赖关系。钜澎资产作为受信人,与管理人小村幻熊一样应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如钜澎资产违反信义义务,则应向投资者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钜澎资产是否勤勉尽责,信义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勤勉尽责义务。本案中,基金财产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被出借,钜澎资产设计安排的风控措施形同虚设,借款被挪用最终导致基金财产损失,与钜澎资产未勤勉尽责具有因果关系。钜澎资产应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在知晓投资安排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应自担部分损失。法院最终判决钜澎资产赔偿李某70%的投资本金损失,即61万余元。
在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该案主审法官朱瑞表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为信托法律关系,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对于某些专业事项可委托他人处理,但管理人仍对此负责。本案中,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中均明确钜澎资产为基金财务顾问,并重点介绍其经验和实力,投资者系基于对财务顾问的信赖进行投资。钜澎资产实际承担了设计交易结构、对接底层资产、下达投资指令、主导基金退出等基金管理职责,收取的顾问费远高于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故应与管理人一样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如违反信义义务,则应向投资者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案 - 关联基金银行托管人曾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笔者注意到,由同一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投向相同的“和光稳赢优先私募投资2号基金”也曾于2024年出现在媒体报道中。在界面新闻2024年5月30日的一篇报道中,该私募产品因存在未完成备案却先划款,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浦西分行被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组成的仲裁庭认定未能审慎地“审查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上海银行浦西分行在明知管理人未完成基金备案地情况下,未行使提前终止本基金托管义务的合同权力,亦未履行拒绝执行划款指令地托管人义务,执行了鲸拓公司地划款指令,违反《基金合同》地约定,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早在2019年,本案背后所涉韬蕴资本以投资完达山乳业Pre-IPO为名,向“钜澎和光稳赢优先私募投资1号至2号基金”举借10亿余元资金后,随着一纸盖着“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并称“未与任何基金有合作”引发了各界哗然和关注。通过拆解该款私募产品的营销材料、产品合同、投后报告等诸多资料,不难发现所有从该款私募产品中分得一杯羹的主体 —— 例如管理人小村幻熊、财务顾问钜澎资产(钜派投资的关联方)、代销机构钜派投资、委托银行恒丰银行、托管银行上海银行等,都负有各自不可推卸的责任。

近年来,诸如此类的私募基金行业乱象频发,包括上述案件中所体现出的“名实不符”、管理人失职、资金挪用等问题亦是重灾区。但对于投资人而言,从知晓产品暴雷开始的维权,每一步都颇为不易。不容否认的是,虽然上海金融法院的前述判决对治理行业乱象,明确责任主体、完善风控机制(以及风控机制不完善的责任与后果)、增强司法权威性和威慑力都有积极推动作用,但仍需指出的是,本案所涉私募基金成立于2017年(近8年前),早在2019年就出现了重大负面舆情,而仅本案的诉讼历程而言就长达四年有余,在此过程中不同投资人也采取了不同诉讼策略、在不同渠道开展维权,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涉案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涉案基金的管理人上海鲸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早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所以投资者的权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法院、仲裁机构的支持,但很可能最终无法得到实现。但愿在包括本案在内的诸多资本乱局纷纷迎来最终结局后,不仅能够使得投资者愈发谨慎和成熟,也能使得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在面对相关问题时能够更有效地维护投资者地合法权益不再受到肆意践踏。

滕云律师
滕云律师,上海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仲裁委、大连仲裁委仲裁员,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滕律师是提供与中国有关的境内外投融资、并购交易与市场监管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同时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处理商事争议解决、破产与重组的诉讼律师。从业以来,滕云律师为诸多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涉及交易事务的法律咨询或代表相关客户应对诉讼和仲裁。曾被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商法》杂志)多次评选为中国大陆地区百名精英律师(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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